2013年4月24日星期三

蒋福财:国家犯罪是一切犯罪的根源

如果政党没有对手,执政无须竞争,权力不受制衡。言论没有自由,罪恶不被暴露,罪行不受惩罚和清算;那么立法就是舞弊,行政就是打劫,司法就是作案,权力就是凶器,辖内就是王土,部下就是家奴,国企就是抢夺民财的土匪,银行就是掌权者的自动取款机,发行股票和货币就是动用大规模杀人不见血的武器。

  国家犯罪是一切犯罪的根源,是因为国家犯罪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摧毁了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

  国家犯罪破坏人类社会、国家中最基础、最核心、最根本、最宏观、最深层次的理念和秩序,危害国家、人类社会运行的整体安全,侵蚀国家的国本、人类社会的根本。如果把一个国家或人类社会比喻成一幢大厦,国家犯罪腐蚀的是大厦的地基和框架,破坏的是大厦的整体安全。

  国家犯罪产生在国家行为主体履行治理国家职责的国家行为过程中,而国家行为主体又是代表了国家意志。因此,国家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是国家意志的真实体现。并且,体现国家意志的国家行为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推行,对公民、组织等国家行为对象具有无可抗拒的权威。因此,国家犯罪行为一旦发生,直接对国家意志和国家行为产生损害性的冲击,对公民、组织等国家行为对象的权益产生破坏性后果。而这种损害性冲击对国家、人类社会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和破坏性后果及对公民、组织等国家行为对象权益影响的深远性,是任何一种违法犯罪行为都不可比拟的。国家犯罪的危害后果是非常广泛的,在国家权力所能影响的范围内是全面覆盖的,对国家治理秩序、国际秩序、公民权益具有极其严重的破坏性。

  同时,国家犯罪作为治理国家权力行使过程中的非正常现象,涉及的都是国家治理、对外交往的大事,都是国家运营的大事。因此,国家行为一旦脱离了秩序和规则的约束而形成了国家犯罪,危害的是一个地区、一个国家、多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信仰等系统性秩序和利益。

  国家犯罪还会直接对国家行为对象产生几乎无可救济的危害后果,对公民权益产生几乎不可救济的损害。作为国家行为对象的公民来说,由于公民与国家、国家行为主体处于绝对不可能对等的地位,国家、国家行为主体对公民权益的侵害将对公民产生不可救济、不可抵抗的影响。在任何一个国家,公民私力永远也无法与国家公力抗衡。同时,国家行为具有效仿性,对于具体国家行为对象的任何国家犯罪行为,非常容易地被其它国家行为主体复制和效仿而成为普遍性的国家行为,从而演变成为一种常态性质的国家犯罪行为。

 (一)国家犯罪破坏国家政权的根基

  1、国家政权的根基

  《国家犯罪学》认为,国家政权的根基是人民。国家政权的存在和稳固,必须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没有人民的信任和支持的国家政权,必定被推翻或替代。

  因此,为了维护国家政权,必须得到绝大多数公民的信任和支持。而为了得到公民的信任和支持,国家政权必须满足绝大多数公民的利益需求,维护绝大多数公民的权益,建立和维护符合国家发展和公民需要的国家治理秩序,谨慎履行国家责任和义务,保障社会稳定和发展,保障公民有序、幸福地生活和工作。

  2、国家犯罪动摇国家根基

  国家的根基是人民,国家必须建立在人民基础之上。国家行为是国家行为主体代表国家意志履行国家责任和义务的行为,是国家政权的行为表现,是国家的行为。国家行为的权威性来自于人民对国家的信任,取决于人民对国家的支持,来自于国家行为本身的可靠性。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是国家行为合法性和权威性的基础。国家犯罪是国家行为形成的犯罪,直接动摇了人民对国家政权的信任和支持,也使人民对国家行为失去信任和依赖,使国家存续的人民基础动摇。

  3、国家根基动摇是犯罪现象产生的温床

  如果国家犯罪频繁,长此以往,国家行为在人民心中不再具有任何信任感和权威性。那么,国家将失去人心,国家政权将失去民心,直接动摇了和破坏了国家政权的根基。如果这样的情况真的发生,国家政权将不能有效发挥治理国家的作用,国家无法履行国家责任和义务,国家治理秩序陷入混乱,国家法治精神丧失,社会动荡,危机重重,不仅会葬送国家政权,更会使人民生活在无秩序、无依靠的动乱环境中,失去尊严、幸福、畏惧,必将导致社会出现大规模不当行为,罪恶滋生,犯罪横行。

 (二)国家犯罪从根本上腐蚀了社会秩序和国家秩序

  1、社会秩序、国家秩序与国家

  社会秩序、国家秩序是国家治理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秩序中的基础性秩序。

  社会秩序的根基在于社会秩序本身的正义性和合理性。国家的义务在于必须建立和维护符合一国绝大多数人民诉求的社会秩序,伸张社会正义,铲除社会毒瘤,使社会秩序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正义感和精神追求。国家秩序的根本作用是规范了国家政权体系的结构和组成,规范了国家行为主体体系的结构和组成,规定了国家责任和义务,规范了国家行为。因此,国家秩序的义务在于维系一个国家治理国家体系的完整性、正当性、合法性。

  社会秩序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秩序的存续,是因为人类社会在长期的进化过程中,一种自然的、必然的天性需求。人类对有序社会秩序的诉求占据了人类对秩序追求的绝大部分。国家秩序是国家政权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前提,国家对于国家秩序的稳定性、正当性、合法性需求,是国家变革的重要推动力量。

  2、社会秩序、国家秩序的重要性

  人类社会之所以能成为文明社会,不仅仅是因为有了国家政权以后建立的国家秩序的规范,也是因为有着对社会运转占支配地位的、正义的、合理的社会秩序对人民日常活动的有序调节。因此,国家秩序和社会秩序共同构成了一个国家赖以生存的秩序基础。

  没有任何人会反对任何一个社会都必须需要社会秩序和国家秩序。即使没有国家政权,没有国家事务秩序,只要有社会秩序和国家秩序,且没有外来因素的重大影响,人民一样可以有序地、幸福地、有尊严地工作和生活,国家仍然可以保持相对的稳定。

  在人类历史上,社会无序的状态常常存在。而这些常常是受国家事务秩序的影响,跟社会秩序、国家秩序没有根本性关系。中国素有“天下之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之说,虽然这句话更多的含义是指国家秩序的重组,但是,这种国家秩序的重组和混乱是由国家事务秩序的影响而致的,讲的是国家事务秩序的发展是从有序到无序,再从无序到有序的过程。

  3、国家犯罪对社会秩序、国家秩序的影响

  历史的发展事实证实,社会秩序和国家秩序的存在和发挥作用,对人民活动产生的社会束力是不可忽视的,对国家行为主体治理国家活动发挥的影响是不可替代的。因此,社会秩序规范和引导人民的活动,国家秩序约束和指导国家行为主体的活动,对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国家的运营和治理都起着其它任何秩序都不可能替代的作用。

  如果没有社会秩序和国家秩序的约束和规范,或者国家犯罪行为破坏、损毁社会秩序和国家秩序,仅仅依靠国家事务秩序的规范和国家行为的强制治理,会使整个社会处于一个被压抑、被强迫的抑郁气氛中,社会缺乏自然的、传统的、传承的人文气息,人民生活缺乏人文关怀,缺少亲情友爱,缺失人伦纲常,人民就会生活在一个自私的、机械的世界,没有了人的感情和天性。而这些,反过来又影响到人民对国家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遵守和对国家行为的服从。并且,在缺乏感情和人性的社会里,人更不可能去自觉遵守国家秩序、社会秩序和自愿服从国家行为,一切将坠入混乱。人民生活这样的社会里,产生犯罪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国家犯罪损毁社会正义

  1、国家行为具有当然的正义性

  正义观是所有人内在的根本观念之一。人需要正义,社会更需要正义,国家也需要正义。一般说来,国家行为由于是国家的行为,应当具有当然的正义性,代表了正义。

  在对秩序的追求中,正义应该是秩序中极其重要的核心问题。可以说,国家秩序、国家事务秩序、社会秩序等作为国家运转和人民生活的规则,是以正义为基础、核心理念和价值取向的。所以,社会正义是人类活动和国家行为的基本价值取向。

  2、国家犯罪对社会正义和产生犯罪的影响

  国家行为应当代表社会正义。国家行为构成国家犯罪,实际上就是国家行为违背和抛弃了社会正义。国家行为如果不以正义为目的和价值取向,国家行为将不被社会和人民接受,将不能发挥国家治理和对外交往的功能和作用,国家治理秩序也将失去作为规范国家和人民活动的可能性,国家也就失去了有序运转的基础。

  但是,人类对正义秩序和社会正义的追求是自然天性。追求正义秩序和社会正义是人类本能,也是社会发展必然趋势。国家犯罪不仅使国家行为失去正义背景,破坏社会正义,更使国家治理秩序失去正义基础,还使国家失去正义光环。而追求正义的人类本能又会推翻非正义的恶秩序,建立起正义的国家治理秩序。而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动乱和社会动荡是不可避免的,任何犯罪的产生也是必然的。

  同时,如果国家行为构成国家犯罪破坏社会正义,则具有强烈的榜样作用。在人民的意识和活动中,多数人的正义观和正义行为都遭到了来自国家犯罪行为的挑战和打击,人民会自觉不自觉地跟随国家犯罪行为的恶劣行径,形成逐步扩散的不良之风、不法之风。而当这一切成为风气、成为惯常事件的时候,当不正义的行为和事件成为一个国家中的惯常现象的时候,当不正义的行为和事件反而被社会接受、保护、鼓励、默认的时候,则国将不国,社会混乱,邪恶盛行。在这样的社会里,不产生犯罪才是奇迹。

 (四)国家犯罪对国家治理秩序造成毁灭性破坏

  国家行为本来是建立和维护国家治理秩序的国家强制力量,是国家治理秩序稳定和发挥治理国家功能的根本力量。但是,国家犯罪却带头违反和破坏了国家治理秩序,使国家治理秩序不能全面地实现规范、调节、约束国家运转一切事务的功能。因此,由于国家行为的性质,国家犯罪会对国家治理秩序造成毁灭性的破坏和打击。国家治理秩序也会因此变成形式,不能对国家和社会活动发挥规范、调节、指引作用。整个国家就会变成一盘散沙,上至国家行为主体,下至普通公民,人人行为没有依据,任何活动没有秩序,任何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任何犯罪行为都是习以为常的。

(五)国家犯罪破坏国家公信力

  国家公信力是国家的影响力与号召力。国家行为应当体现了国家公信力。国家行为与个人行为不同,国家行为的权威,来自于国家的公信力,而不是个人权威。同时,国家的公信力也通过国家行为来体现。因此,国家行为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国家公信力。

  国家行为构成犯罪,是国家行为失去公信力的一种反映。如果国家行为构成犯罪的现象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则无法判定一个国家行为的合法性、公信度,也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遵守和执行。如此下去,国家行为也就没有人相信了。如果国家行为都没有人信了,国家也就没有公信力了。国家和国家行为都没有了公信力,则国家治理秩序就没有了维护主体,秩序就会陷入混乱,一切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就没有了参考和依据,也就不知道什么是犯罪行为,什么是合法行为,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了。此时,产生任何犯罪行为都是不足为怪了。

  正确处理国家公信力和国家行为之间的关系,还要妥善处理国家行为中个人意志问题。由于国家行为最终还是通过具体的个人或组织来实施,不可避免地在国家行为中渗透了个人意志。当个人意志服从国家意志时,国家行为能够代表国家意志,国家行为具有国家公信力。但如果个人意志超越国家意志,且个人意思与国家意志追求的理想和目的不相融洽时,国家行为实际上不能全部代表国家。但是,由于国家行为的特殊性,它仍然被赋予了国家强制力,仍然会被视为代表国家意志的国家行为。然而,由于个人意志与国家意志本质上是不符的,事实上形成了对国家行为和国家公信力的破坏。而一旦此类行为大行其道,人人将对国家失去信心,对国家行为及国家行为主体失去信心。长期下去,国家将失去人民基础,失去国家公信力基础;人民将失去判断行为合法性的基础,却滋生了犯罪的可能土壤。

 

转载自:共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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