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标签为“宪法宣誓制度”的博文。显示所有博文
显示标签为“宪法宣誓制度”的博文。显示所有博文

2016年3月14日星期一

郑春浩:现行宪法纠正了1975宪法的重大错误

  已经在我国实行的宪法宣誓制度,在其70字誓词中果断删除了过去一些誓词中对特定的人和特定政治集团的“忠于”,只提忠于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对国家各级官员的这种要求,体现了法治的观念和精神。深刻领会这种观念,能够在提升宪法地位的同时,还能让我们明白什么是法治的原则。常听到有些人说:“宪法规定了共产党的领导”。 前些日子,连人民日报评论员都写文章说“要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说这种话的人太不了解现行宪法了,暴露了他们对法治原则基本常识异常陌生的软肋,他们的脑袋还停留在四十年前的文革时期。如果他们四十年前说这种话,还可以找到根据,因为在文革中,1975年四届人大通过的宪法确实规定了共产党的领导。但文革结束后,1982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消除了文革左的影响,对宪法条文进行了大面积修改和清理。现行宪法就是在1982宪法的基础上,经过三次小量的修正于2004年确定下来的。做这种矫正指导观念的修改是彭真习仲勋等老一辈领导人和大批立法工作者深思熟虑的结果。
  现行宪法与1975宪法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现行宪法基本遵循了法治的原则,而1975宪法中有大量违背法治原则的条文。在具体比较这两部宪法的差别之前, 很有必要搞搞清楚, 像宪法、党章这一类文献到底应该写些什么,不能写什么。
  宪法、党章是一个国家或一个政党的总规则。它应该不同于一般性的文章。作为宪法,应该规定国家性质、政权形式,公民的权利义务、各级国家机关的产生办法等;作为党章,应该规定党的纲领、成员构成、组织机构、行事规则、权利义务等。总之,在宪法和党章中只适宜 规定性的内容,而不适宜写抒发性、论述性、回顾性、展望性、歌颂性、表决心式和工作部署之类的非规定性内容。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在宪法和党章中还是或多或少遗留了一些非规定性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宪法的序言和党章的总纲中。
  另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规定性内容到底应该规定什么,不应该规定什么。很显然,只能是规定规则、标准、程序,而不能规定结果!九大党章居然把针对具体人的结果性内容规定进去,可笑地“规定”林彪是毛主席最亲密的战友和接班人,这真是犯了基本常识的大忌。到底是不是“最亲密的战友”难道是主观“规定”出来的吗?我们是不是可以主观“规定”太阳永远挂在天空的固定位置上不落下去呢?由谁做接班人,这是一个在实践中进行比较、选择,最终经过民主程序来决定的问题,章程只能规定遴选的运作规则,怎么能够规定运作的结果呢?由谁当领导怎么能事先明文 “规定”呢?如果把足球比赛的规则“规定”为不论球踢成什么样都必须判中国队得冠军,这种对结果进行规定的做法是不是太荒唐了呢?
  不能规定结果性或结局性的东西,这是法治原则的起码常识,我们的宪法当然不能违背这个原则,所以要改。当今世界也只有像朝鲜古巴这样的国家才会去规定国家必须由哪个特定的政党来掌权这种对结果性的东西进行具体指认的条文。绝大多数现代文明国家都不会去做那种自我加冕式的、违背法治原则的可笑规定。人民群众是否拥护执政党,这只能由人民自愿抉择,而不能由法律来硬行规定。在体现法治精神的文献中,都不应该出现对特定政治集团的具体指认,更不应该出现诸如“永远”、“千秋万代” 之类对其地位进行固化的表述。
  现在我们就来看看1975宪法和现行宪法的本质区别。1975宪法就存在着大量违背法治原则、对结果性或结局性内容进行具体指认和规定的条文,这些东西和九大党章犯的是同一类错误。现行宪法最大的进步就是在指导观念和整体写法上去掉了那些违背法治常识的内容。现在我们对1975宪法与现行宪法做个对比:

  1975宪法第二条:“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国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
  现行宪法删掉了这一条。

  1975宪法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现行宪法删掉了这一条。

  1975宪法第十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是各族人民的武装力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
  现行宪法改为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这当中删掉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和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 等具体指认性的规定。

  1975宪法第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现行宪法改为第五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删掉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这个定语。

  1975宪法第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修改宪法,制定法律,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议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现行宪法变更为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
  这当中把“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和“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

  1975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现行宪法删掉了要求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项义务。另在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第四十一条中增加了“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也就是说,去掉了拥护”, 加上了批评

  1975宪法没有提到法治和依法治国。
  现行宪法在第五条中增加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且使用了“各政党”的提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里用“各政党”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把共产党及其领导人放在了和其他组织和个人相平等的法律地位上。

  比较两部宪法的差别使人眼界大开。可以看到,现行宪法在正文中,也就所有规定性条文中都去掉了有关共产党领导的内容,只是在序言这种回顾性、展望性的段落中有所反映,但都不是规定性的。规定性条文和回顾性、展望性表述所用的口气是完全不同的。有些事情可以回顾或展望,但不能硬性规定。这就如同在足球世界杯的比赛中,你可以用展望性的口吻表达将以什么样的精神面貌和战略战术赢得冠军的决心,去憧憬夺冠的前景,但不能企图在比赛规则的条文中明文写上你就是冠军,而且永远是冠军。冠军是要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获得的,而且不能是永久性的。这就是展望性规定性的本质区别。这是法治原则的基本常识,如果连这个区别都分不清,还有什么资格说三道四?现行宪法之所以要对1975宪法做这种指导方针性的矫正,大规模清理原有条文,正是考虑到了法治原则的基本常识,避免了九大党章所犯的那种低级错误。改成这样才像个宪法!
  不难发现,不是宪法确定了党的什么地位,而是党自己确定的。那些说“宪法确定了共产党领导”的人,也该好好学习学习法治原则的基本常识了,把你们的脑袋从四十年前拉回到二十一世纪来吧,不要再闹违背法治基本常识的笑话了。但直到现在还一直有人主张用宪法来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就是用法律来要求公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这是“以党治国”观念的表现。前一个时期由“喉舌”集中抛出的大量宣称强化党的领导的文章,多数都对宪法是否规定了党的领导这一点有意进行了回避,这可能就是顾忌到了宪法的现有写法。只有像人民日报评论员这种低水平不入流的写手,才会去帮倒忙,不知趣地去捅自己的软肋。

转载自网络

Twitter Updates

Twitter Updates

    follow me on Twitter